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异61号
案外人:杨李丽,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88450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8号。
主要负责人:华一东,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62634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郑圣良。
被执行人: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553902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神堂路8号。
法定代表人:郑耀。
被执行人:郑圣良,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高俐淑,女,1955年4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郑耀,女,1982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964242898,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
法定代表人:郑圣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郑圣良、高俐淑、郑耀、安徽富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李丽对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的所有权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审查中,案外人杨李丽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杨李丽申请撤回异议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杨李丽撤回异议。
审 判 长 施幼平
审 判 员 吴江龙
审 判 员 李中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