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1破2、3号之九
申请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3月27日,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与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与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已执行,破产财产已基本分配完毕,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与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合并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与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业经管理人执行,破产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与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方新平
审判员 唐承飞
审判员 黄赛琼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