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20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62634L,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
诉讼代表人:何丽青,系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执行代理人:巴菱,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1255402R,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一号楼2009室。
法定代表人:郑圣良。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初82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货款6751397.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530元、申请费6115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20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裘学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