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民初477号
原告: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居街226号206室。
诉讼代表人:何丽青,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1255402R,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一号楼2009室。
法定代表人:郑圣良。
原告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贤祥
人民陪审员  楼立成
人民陪审员  朱根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胡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