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28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67697H。
主要负责人:俞胜龙,行长。
委托代理人:***、***,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仪表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高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143662634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圣耀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神堂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53902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一号楼20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61255402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北京富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1执28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勤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