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637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就路12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夏卫兵,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海,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毅,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万家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30号1014房。
法定代表人:龙文。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白云责字〔2018〕185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将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7364元汇缴到操良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穗公积金中心白云责字〔2018〕185号《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章晓玲
审判员 向 宏
审判员 杨忠良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