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934号
申请人:佛山市宏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南路1号嘉邦国金中心4座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70WY9X2。
法定代表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高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科技东路12、16、18号华建大厦1号楼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3815040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宏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高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高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20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宏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高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7206.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56.03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宏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