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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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3165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高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528号大院云座2#楼8层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381504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福建高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予以立案。因原告个人原因,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7元予以减免。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