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1民初3165号 原告:***,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高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528号大院云座2#楼8层D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381504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福建高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予以立案。因原告个人原因,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7元予以减免。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