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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金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莱芜金泰塑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202执1766号
申请人:莱芜金泰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莱芜金泰塑业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202民初2231号民事调解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该公司厂房内的设备一宗。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亓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