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康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1执6393号之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1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康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申请执行标的3727567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迄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54050.3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足额受偿。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川A×××××宝马牌机动车,因尚未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进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