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康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康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宇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3执451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3民初12586号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四川康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宇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1909元,执行费379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宇瑞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海平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书记员  陈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