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602民初970号
原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诺威尔(天津)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耿凤国
书记员  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