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4076号
原告: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嵩山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新平,该公司工会干部,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6号楼501-2号。
法定代表人:董成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茂,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人。
原告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起诉,其行为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孙红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