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31851号
原告: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6号楼501-2室。
法定代表人:董成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茂,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嵩山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新平,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汉沽合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明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姜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