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莱特麦克玻璃微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恢62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路129号科技2号标准厂房A4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雯,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莱特麦克玻璃微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士光,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莱特麦克玻璃微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17.6844万元,本次执行到位65923.57元。2021年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021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过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车辆、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的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以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审 判 员 刘永振
审 判 员 刘志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苏 良
书 记 员 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