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11148号
原告:台州同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临浦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6号楼501-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滨海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6号楼50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台州同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滨海投资(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台州同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同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3.5元、保全费1162元,由原告台州同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