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邳立峰、**等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5民初4898号 原告:邳立峰,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女,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男,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天津市宝坻区。 第三人: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区东区6号楼50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邳立峰、**、***、***、***、***、***与被告***、第三人天津泰达滨海清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2020年8月27日,邳立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邳立峰、**、***、***、***、***、***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邳立峰、**、***、***、***、***、***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