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1594号
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沙西镇高山村(乌石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9382888L。
法定代表人:李千枝,总经理。
被告:广东红岭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铁涌镇好招楼村西北区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MA539WR82B。
法定代表人:戴春平,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红岭花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银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