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03执恢741号
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曾卉子: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曾卉子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03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一、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解除2019年12月12日签订的《三角梅精品园合作协议》。二、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提供价值878369元三角梅到被告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景区,经双方自愿结算,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已运到的三角梅价款702695元。被告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支付第一笔款项30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余款402695元。如逾期付款,被告惠州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原三角梅价款878369元支付,并按照原合同约定承担延期利息、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7849元及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惠州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在2020年12月30日支付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笔款项时,同时支付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垫款74000元。四、被告***、陈曾卉子对本协议第一条款付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7849元(已减阗收取),由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曾卉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案号为(2021)粤1303执2201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122126.77元,该款收取执行费1731元上交国库,余款120395.7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11月8日,本院裁定案件结终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2月7日,被执行人主动向首执案件案款专户汇入剩余案款151182元,该款收取执行费2235元上交国库,余款148947元应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结案。至此,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的(2021)粤1303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曾卉子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对被执行人所有强制执行措施已予以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