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执2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沙西镇高山村(乌石潭)。
法定代表人:李千枝。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周田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财。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陈曾卉子,女,1997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曾卉子合同纠纷一案,惠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303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为:一、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解除2019年12月12日签订的《三角梅精品园合作协议》。二、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共提供价值878369元三角梅到被告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景区,经双方自愿结算,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被告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已运到的三角梅价款702695元。被告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支付第一笔款项300000元,2021年3月30日前付清余款402695元。如逾期付款,被告惠州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原三角梅价款878369元支付,并按照原合同约定承担延期利息、违约金及本案诉讼费7849元及保全费5000元。三、被告惠州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在2020年12月30日支付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笔款项时,同时支付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垫款74000元。四、被告***、陈曾卉子对本协议第一条款付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7849元(已减阗收取),由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曾卉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冻结三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合计122126.77元,本院已扣划122126.77元,扣缴执行申请费1731元后余120395.7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1303执22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曾卉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少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幸 幸
书 记 员 许志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