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民初4641号

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沙西镇高山村(乌石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9382888L。

法定代表人:李千枝,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上述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安,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周田村老围小组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3RIE16U。

法定代表人:王文财,总经理。

被告:陈里达,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陈曾卉子,女,199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江西省帖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展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农业公司)、陈里达、陈曾卉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鸿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未来农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952369元,违约金暂计228568元(具体以应付合同货款952369元为基数,按逾期天数日千分之二自2020年6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暂合计1180938元;2、判决被告未来农业公司承担原告律师费30000元;3、判决被告陈里达、陈曾卉子对被告未来农业公司应付合同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各方于2019年12月12日签订《三角梅精品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合同价款按照双方确认的三角梅精品园设计方案和三角梅产品批发报价(到岸价、含运费等)清单为准据实结算。精品园完工后,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按照月息1.7%由甲方支付给乙方保底收益。合作期限7个月届满或提前解除协议的,则甲方应在合作期届满或者协议解除后的6天内支付现有精品园三角梅总价款。如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应按照逾期天数,每逾期一天按照应付款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因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全部由违约方承担。丙方对甲方在协议履行中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甲方应承担的合同价款、资金占用费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甲方应承担合同价款、资金占用费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并经甲方确认三角梅精品园设计方案,并在2020年1月16日前供货三角梅产品1123795元,扣除已付施工费76189.52元及运费95236.9元,合计货款952369元(含现金垫付款74000元)。此后,因全国爆发新冠疫情,被告未来农业公司项目建设出于停滞状态,且对原告垫付款项无法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在2020年3月份到项目所在地当面沟通疫情影响更改发货问题,并在2020年4月28日书面通知被告未来农业公司。因被告严重逾期拖欠垫付款项5个多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发函要求被告未来农业公司付款或提供担保。被告未来农业公司收函后未支付原告垫付现金款也未对该债务提供担保,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发函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未来农业公司收函后6天内支付合同款合计952369元,被告未来农业公司在2020年6月19日收到函件。

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起诉,恳请判如所请。

未来农业公司、陈里达、陈曾卉子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三被告认为,一、本案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未来农业公司、陈里达、陈曾卉子与鸿展公司、***签订的《三角梅精品园合作协议》的约定,双方共同打造“三角梅精品园”项目。该建设项目属于园林建设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三角梅精品园”建设项目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请贵院依法移送。二、双方当事人在《三角梅精品园合作协议》第八条争议解决中,所约定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是无效的协议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应当是确定的,唯一的,且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故该协议管辖无效。综上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并依法移送。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案件性质的问题,原告鸿展公司、***虽主张未来农业公司结欠的款项是货款,但从其举证的证据看,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三角梅精品园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甲方负责完成三角梅精品园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可由乙方完成并由甲方确认同意,乙方按照该设计方案和三角梅产品要求提供产品和管养服务。乙方在甲方确认定稿设计方案后90天内完成施工25亩,在2020年5月1日前继续完成245亩……”,2、双方于2020年1月1日确认的《“冷杉秋长”三角梅点缀产品清单》中载明:“施工费(占比8%)83528元”;且两原告在诉状中明确陈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并经甲方确认三角梅精品园设计方案,……,扣除已付施工费76189.52元……”,因此,鸿展公司、***与未来农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园林景观(三角梅)工程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买卖合同关系,立案时案由确定为合同纠纷不明确,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后,关于案件约定管辖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该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综上,三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三角梅精品园”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三角梅精品园”建设项目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故本案应当属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里达、陈曾卉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巫旭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许惠琳

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