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3财保119号
申请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沙西镇高山村(乌石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9382888L。
法定代表人:李千枝,总经理。
申请人:***,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秋长街道周田村(老围小组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3MA53R1E16U。
法定代表人:王文财,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里达,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陈曾卉子,女,199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申请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惠
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里达、陈曾卉子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的标的额以人民币120万元为限。申请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吴天德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里达、陈曾卉子拖欠其货款等120万元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财产致今后判决难以执行为由,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上述理由成立,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合法利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未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陈里达、陈曾卉子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的标的额以人民币12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作出之日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戴主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