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申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沙西镇高山村(乌石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9382888L。

法定代表人:李千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得金,男,汉族,1954年9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和,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9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猛,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茵,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和形成买卖关系、尚欠**和货款48860元错误,没有事实依据。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从没有向**和购买过三角梅花卉,也没有委托***向**和购买过三角梅花卉,至于***是否向**和购买过三角梅花卉,是否拖欠**和货款,是***的个人行为,与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关系。二、原审邮寄给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据只有一份***出具给**和的欠款便条,并没有原审判决书所写的进货单、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采购清单、记录表、基地销售及外购利润表等证据,这些证据显然是开庭时***突然提供的,目的是要将欠款责任推给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最高院证据规则规定,这些证据应在庭前送达给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时突然提供这些证据,超过举证期间,原审法院完全可以不予采纳,或者依法休庭,将这些证据送达给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另行开庭,现原审法院违反程序,采纳这些未经质证的证据,显然是错误的,另***突然提供的这些所谓的进货单、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采购清单、记录表、基地销售及外购利润表,均是***本人填写的,没有加盖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并不能证明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向**和购买过三角梅花卉。三、原审判决后,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龙海市人民法院九湖法庭邮寄上诉状提出上诉,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十分明确,就是福建省漳浦县沙西镇高山村(乌石潭),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答辩状有写,快递单上也有,但此次龙海市人民法院并没有按以上地址向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邮寄或留置送达过预交二审诉讼费通知书,致使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能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审法院错误的送达作出(2020)闽06民终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此,原审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请求对龙海市人民法院(2019)闽0681民初4755号案件再审,改判驳回**和诉讼请求。

**和提交意见称,***是代表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人购买花卉,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款项。应当驳回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提交意见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系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受公司委托向**和购买花卉,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由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2018年12月底到2019年初,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向**和购买花卉,再由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安排车辆将花卉运送到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指定的泉州乡韵工地。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已经依法予以认定。二、提供一份新证据即***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见:1、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李良木多次向***转账,并备注“工资”“采购款”“苗木款”等,说明***对外采购的行为是经过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授权。2、2019年2月4日,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跃财(也是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小舅子)给***转账49999元,并备注“泉州进苗款”,证明***向**和采购花卉是经过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授权,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的采购行为是知情的。三、***用于与本案**和联系采购花卉苗木的微信号是福建省。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李跃财分配订单和派发车辆都是通过这个微信号,但该微信号已经被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收回了,***无法登陆获取该聊天记录。综上,***在一审提供的进货单、发货单、微信聊天记录、采购清单、记录表、基地销售、外购利润表,以及本次提供《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这些证据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向**和购买花卉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一审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程序合法。经查,2019年11月4日,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向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留置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送达的地址虽然不是在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沙西镇高山村(乌石潭)”,但一审法院实际留置送达的地址是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龙海市的经营场所。一审法院留置送达时所拍的图片显示,该经营场所外观标有“鸿展园林”,室内墙上悬挂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多份证书,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也承认该址是其对外经营的一个场所。况且,一审法院也是在该址留置送达应诉材料,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也实际提出了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后,其并未向法院指定通讯地址确认书,法院在其能够收到材料的经营场所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程序合法,不存在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称的玩忽职守问题。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按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作出裁定,并无不当。

二、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所称的一审存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及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理由:1、一审认定本案欠款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欠款,有**和提供的结算条及***提供的发货单(发货单的抬头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和和***之间的一致陈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在庭审中出示,一审法院系综合审查上述证据材料后才作出了***经手购买的案涉花卉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用的事实,才确认了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是**和主张款项的还款责任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关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说法与事实不符。2、一审法院已经在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木棉经营点留置送达了包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也承认有收到开庭传票,称系因自认为无需承担责任而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在一审法院留置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材料时,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拒绝签收,但其于庭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的行为证实了其已实际收悉材料并知晓有关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其依法应当对自己怠于诉讼的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所称的***当庭提供证据违法的问题,本院认为,法院依法有权向当事人限定举证期限,但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开庭时不能提供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于开庭时提供的证据材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出庭参加诉讼行使相关的质证权利,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的权利。因此,一审判决不存在“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情形。

综上所述,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小红

审判员  戴 旭

审判员  康少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谢建才

书记员曾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