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681执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
被执行人:福建省鸿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九湖镇木棉村后壁山47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89382888L。
法定代表人:李千枝,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3月24日以龙海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681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886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逾期未报告财产。经向不动产、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并告知申请人查找跟踪,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亦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赫频
审判员 连杭育
审判员 郑贤德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国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