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681民初6393号
原告:**,女,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智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南山智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