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5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视能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5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特视能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特视能公司已经足额发放***的工资,特视能公司无需再向***支付工资差额。二、***因工作纪律散漫、效率低下等原因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特视能公司依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特视能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与特视能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固定期限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试用期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试用期工资为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津贴800元+能力津贴5100元+绩效工资2000元+个人项目绩效奖金0-2000元+个人业务提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视能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1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应出勤天数为21天、22天、22天、22天,实际出勤天数为8天、22天、21天、3天,特视能公司向***实发工资3810元、9359元、8323元、1364元(合计22856元),代扣除社保及个税0元、641元、641元、0元。 三、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1年9月3日,特视能公司向***送达《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载明***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不合格,特视能公司决定于当天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9月3日签收上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 四、仲裁情况。***曾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沙仲裁委)就案涉纠纷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22年1月21日,南沙仲裁委作出穗南劳人仲案[2022]1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特视能公司向***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5704.32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五、***的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特视能公司向***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704.32元;2.判令特视能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六、特视能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1.因***的个人销售任务完成率为0,其个人项目绩效奖金为0。特视能公司依照《劳动合同》及绩效考核规定已足额向***支付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2.***在试用期存在多次迟到、早退、**行为,工作效率低下、工作纪律散漫,特视能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举证情况。***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工资条》《工资银行流水》《7月补卡申请表》《8月考勤审批表》《钉钉打卡汇总》等证据。其中,《7月补卡申请表》载明7月6日、7月8日、7月12日、7月15日、7月19日、7月20日、7月21日、7月23日、7月26日、7月27日、7月28日、7月30日迟到晚回工时7小时以上补卡、7月7日早退补卡(外出顺德),审批处有直属领导“***”签名确认。《8月考勤审批表》载明8月2日、8月4日、8月5日、8月9日、8月12日、8月16日、8月25日、8月27日、8月30日晚来晚走补卡、8月20日病假,审批处有主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特视能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2021年6月-2021年9月3日考勤记录》《工资条》《2021营销管理及绩效考核激励制度》《情况说明》《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证据。其中,《工资条》载明***2021年7月出勤天数为22天,合计应发工资为10000元;2021年8月出勤天数为21天,请假天数为1天,合计应发工资为9545元。《2021营销管理及绩效考核激励制度》中第1.5条载明该制度适用人员为正式转正的营销人员,不含试用期营销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否支付工资差额。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分析如下: 一、关于支付工资差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试用期工资为基本工资2100元+岗位津贴800元+能力津贴5100元+绩效工资2000元+个人项目绩效奖金0-2000元+个人业务提成。特视能公司主张***的个人项目绩效奖金为0而不发放,但其未有证明。首先,《工资条》中没有“个人项目绩效奖金”一项,特视能公司未证明已告知***如何计算当月的“个人项目绩效奖金”及***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不计发该项奖金。其次,特视能公司提交的《2021营销管理及绩效考核激励制度》中载明该制度适用人员为正式转正的营销人员,不含试用期营销人员。因此,特视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不符合个人项目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个人项目绩效奖金应按2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每月工资按12000元计算)。***主**视能公司向其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704.32元[(12000元÷21×8+12000元+12000÷22×21+12000÷22×3)-22856元-641元-641元]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特视能公司称***工作表现效率低下、纪律散漫未有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虽然特视能公司主张***在试用期存在多次迟到、早退、**的行为,但***辩称其上述情况符合特视能公司“迟来晚走工时7小时以上”的考勤制度并提供了《7月补卡申请表》《8月考勤审批表》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特视能公司审批通过***的补卡申请,《工资条》中按全勤标准计算工资的行为可视为特视能公司同意对***的考勤情况不作为迟到早退处理。因此,特视能公司以***多次迟到、早退、**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缺乏理据,***主**视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2000元(12000元÷2×2)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704.32元;二、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特视能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与相关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在职期间工作态度散漫,不遵守特视能公司的规章制度及工作记录,***工作中多次存在不带办公笔记本电脑、拜访客户迟到、不着正装、不记录客户会谈需求等,***对特视能公司业务不熟悉但并无任何主动学习及改进。***质证称,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特视能公司是否应向***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上诉人虽提起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