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5民初5087号 原告:***,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九王庙村永兴街30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39391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视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特视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与特视能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固定期限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止,试用期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试用期工资为基本工资*元+岗位津贴*元+能力津贴*元+绩效工资*元+个人项目绩效奖金*-*元+个人业务提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特视能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1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所在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 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应出勤天数为21天、22天、22天、22天,实际出勤天数为8天、22天、21天、3天,特视能公司向***实发工资*元、*元、*元、*元(合计*元),代扣除社保及个税*元、*元、*元、*元。 三、劳动合同解除情况。2021年9月3日,特视能公司向***送达《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载明***在试用期内的考核结果不合格,特视能公司决定于当天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于2021年9月3日签收上述《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 四、仲裁情况。***曾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沙仲裁委)就案涉纠纷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22年1月21日,南沙仲裁委作出穗南劳人仲案[2022]1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特视能公司向***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元;2.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五、***的诉讼请求:1.判令特视能公司向***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元;2.判令特视能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 六、特视能公司辩称:1.因***的个人销售任务完成率为0,其个人项目绩效奖金为*。特视能公司依照《劳动合同》及绩效考核规定已足额向***支付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2.***在试用期存在多次迟到、早退、**行为,工作效率低下、工作纪律散漫,特视能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七、举证情况。***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通知书》《工资条》《工资银行流水》《7月补卡申请表》《8月考勤审批表》《钉钉打卡汇总》等证据。其中,《7月补卡申请表》载明7月6日、7月8日、7月12日、7月15日、7月19日、7月20日、7月21日、7月23日、7月26日、7月27日、7月28日、7月30日迟到晚回工时7小时以上补卡、7月7日早退补卡(外出顺德),审批处有直属领导“***”签名确认。《8月考勤审批表》载明8月2日、8月4日、8月5日、8月9日、8月12日、8月16日、8月25日、8月27日、8月30日晚来晚走补卡、8月20日病假,审批处有主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特视能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员工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2021年6月-2021年9月3日考勤记录》《工资条》《2021营销管理及绩效考核激励制度》《情况说明》《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证据。其中,《工资条》载明***2021年7月出勤天数为22天,合计应发工资为*元;2021年8月出勤天数为21天,请假天数为1天,合计应发工资为*元。《2021营销管理及绩效考核激励制度》中第1.5条载明该制度适用人员为正式转正的营销人员,不含试用期营销人员。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否支付工资差额。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现分析如下: 一、关于支付工资差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试用期工资为基本工资*元+岗位津贴*元+能力津贴*元+绩效工资*元+个人项目绩效奖金*-*元+个人业务提成。特视能公司主张***的个人项目绩效奖金为*而不发放,但其未有证明。首先,《工资条》中没有“个人项目绩效奖金”一项,特视能公司未证明已告知***如何计算当月的“个人项目绩效奖金”及***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不计发该项奖金。其次,特视能公司提交的《2021营销管理及绩效考核激励制度》中载明该制度适用人员为正式转正的营销人员,不含试用期营销人员。因此,特视能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不符合个人项目绩效奖金的发放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个人项目绩效奖金应按*元/月的标准计算(每月工资按*元计算)。***主**视能公司向其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元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特视能公司称***工作表现效率低下、纪律散漫未有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虽然特视能公司主张***在试用期存在多次迟到、早退、**的行为,但***辩称其上述情况符合特视能公司“迟来晚走工时7小时以上”的考勤制度并提供了《7月补卡申请表》《8月考勤审批表》以证明。本院认为特视能公司审批通过***的补卡申请,《工资条》中按全勤标准计算工资的行为可视为特视能公司同意对***的考勤情况不作为迟到早退处理。因此,特视能公司以***多次迟到、早退、**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缺乏理据,***主**视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元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9月3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特视能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刘 方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