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6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浩儒,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綦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1,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郝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1,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美的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物业公司)、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置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6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事实与理由:一、**非本案适格主体。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案涉一楼对开绿地既非通道也没有通行功能,不存在影响**通行的客观事实。即使认为***侵占了公共绿地,也应由业委会或物管公司以共有纠纷提起诉讼而非由**以相邻权纠纷提起。
二、一审认定雨棚、平台、凉亭、鱼池等均属于行政管辖的范围,则围墙也应由行政管辖。**未明确提出拆除围墙的诉讼请求,围墙又属于行政管辖范围,一审判决拆除围墙,显然属于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当裁判。
三、**认为现有空调主机安装位置对其造成噪声和热风影响,侵害了其相邻权,则应举证证明该噪声和热风违反了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审诉讼过程中**未能完成举证,应作举证不能处理。但一审却并未依照证据规则进行裁判,运用的自由裁量权亦超出了法律规定。且一审法院要求鉴定,当鉴定不能时又绕开鉴定这个必需环节迳行作出对**有利的判决,此做法前后矛盾和有失公允。
**辩称,一、空调噪音大小是判断影响其生活的一个因素。噪音鉴定是确认噪音大小的一个手段,而非是判定噪音的标准。移走空调是可行的方案且费用由物业承担,对邓邵红生活不会产生不利影响。***自建的3个凉亭和1个雨棚2018年2月被规划局和城管定性为违法建筑,并发出了自行拆除通知,***明知案涉违章建筑违法且影响**生活,不主动改善还阻挠物业清扫,不断拖延拆除时间。
二、根据***的房产合同,可以明确围栏内地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非***所有。***用围栏将约200㎡的地块围起来上锁且过度使用,属于霸占他人财物的行为,对**构成侵权。该地块原址是草地,围栏阻断了**使用、通行该地块的权利,**要求有权要求***恢复公共绿地。
美的置业公司辩称,本案是***与**之间的相邻权纠纷,美的置业公司也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予***与**,故本案与美的置业公司无关。
美的物业公司辩称,本案是***与**之间的相邻权纠纷。美的物业公司已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侵害**相邻权的行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移走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君兰江山6-101房屋(以下简称101房屋)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2.判令***拆除101房屋的雨棚;3.判令***还原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君兰江山6-201房屋(以下简称201房屋)生活阳台外镂空观景平台;4.判令***关闭101房屋鱼池流水噪音;5.判令***还原101房屋占用的小区公共绿地;6.由***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是涉案201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涉案101房屋的所有权人。
**于2018年1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在101房屋两个卧室中间的夹道内安装了2台中央空调室外机、2台分体式家用空调室外机及1台空气能热水器。其中2台分体及1台中央空调室外机挂在外墙上。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散发出来的大量热空气及噪音严重影响其临近房间及厕所的正常使用,且影响其夜间睡眠;认为***搭建雨棚、用混凝土填平镂空观景平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房屋的景观效果,且存在安全隐患;认为***装修时用棚栏围墙圈起了101房屋周围约200㎡的公共绿地,兴建了凉亭、鱼池等,破坏了原有的草地,侵犯了其使用该区域绿地的权益,且鱼池流水噪音大,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向一审法院要求***移走涉案101房屋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拆除涉案101房屋的雨棚、还原涉案201房屋生活阳台外镂空观景平台、关闭涉案101房屋鱼池流水噪音、还原涉案101房屋占用的小区公共绿地。
***认为:1.一楼没有专用的空调外机安置区,其在自己物业相对应的外墙面位置安装空调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是基于使用住宅的合理需要,且没有影响**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2.楼上长期存在高空抛物之情形,其安装雨棚是为了其及家人的出入安全,且**已就雨棚问题投诉至城管部门,雨棚是否应拆除不应在本案中再处理。3.镂空平台位于***房屋门口的正上方,楼上存在长期高空抛物情形,严重危及***及家人的安全,且门口仍属于***房屋产权范围内面积。***填平镂空观景平台的行为没有侵犯**的相邻权;4.***在购买101房屋时,发展商承诺附送该花园面积供一楼业主使用,***使用该花园面积是得到开发商及物业公司认可的,***对一楼花园的使用并不影响**或其他业主的通行,且未改变该部分面积的绿化功能。鱼池水流落差不超过半米,未有证据证明流水声超出国家规定的噪音范围。
对***的答辩意见,**认为:1.***现空调外机的安装地址并非指定的空调安装位置,且***安装时未做隔音隔热处理。美的物业公司上门查看后也认为***安装外机的位置不合理,提出了合理方案,并表示愿意承担6000元的移机费用,但***拒绝移机。2.***的雨棚搭建未取得合法手续,也未在物业装修合同备案,雨棚属于违章搭建,且该雨棚面积近4㎡,棚顶使用的是亚克力板,该棚顶几乎与**房屋地面齐平,且直接连接**主阳台。该阳台为**房屋的主要观景处,该雨棚搭建两年来掉落了灰尘、垃圾,且下雨天噪音严重,对**的生活和景观造成侵害。***的大门原来离外墙为宽1.8米的阳台,后***装修时将阳台封闭,大门推至外墙外立面。***应预见到其如此改动后可能会有高空坠物。该隐患属于***自行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搭建雨棚不合法也不合理。3.根据《物权法》规定,一楼外镂空观景平台为连接**的共有平台,属于共有面,***无权私自改变该平台结构。***改变结构后,造成本该掉落到一楼地面的灰尘、垃圾及雨水均留在了**平面处,破坏了**的景观,侵害了**权益。且该平台紧连**的生活阳台,平台被填平后,***或其他人可直接通过平台进入**房屋内,对**房屋造成安全隐患。4.***装修期间及入住后多次夜间不关闭水池假山流水,造成噪音,影响**一家人的休息。5.从***的产权证可以看出,花园并不属于其房屋产权内,**作为小区业主,有权使用通行该绿地。***将绿地圈占,并破坏原有的草地绿植,在绿地上违法搭建建筑、修建鱼池,硬化地面,种菜等,破坏了小区共有环境,阻碍了**通行和使用该绿地,侵害了**的权益。
诉讼中,**申请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101房屋的四台空调和屋前假山流水及空气能热水器全部开启后对**201房屋最靠近噪音源位置所产生的噪音进行测量,测量时间为夜间22:00至凌晨6:00。但一审法院两次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均表示其单位无满足上述要求的检测方法,不接受一审法院委托。
第三人美的物业公司确认设计时一楼并无设计预留专门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一审法院询问**、***能否就空调外机的移走位置进行协商。**表示同意***将空调外机移至***房屋右侧墙上。***表示同意移去该位置,但前提是**不得再就***的其他建筑物再向行政机关提出任何意见。**坚持要求***拆除房屋右侧的两个凉亭及雨棚,否则其仍会继续向有关部门投诉反映。***表示如果**继续投诉其他建筑物问题,其不同意将空调外机迁移至房屋右侧墙上。
另查明,美的物业公司曾对**所反映的上述问题对**、***进行过协调。2017年7月5日,美的物业公司向***出具送达回证,该送达回证上载明***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加挂空调主机)”之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规定,要求***停止该行为并予以整改。
**也曾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上述问题。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于2018年1月19日出具给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的《复函》中确认***在花园位置进行加建的建(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违法建设行为,上述加建的建(构)筑物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依法应对其处理,恢复原貌。2018年5月7日,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出具了一份调查处理意见,告知**其已向101业主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和《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因101业主一直未自行进行整改,其已对上述地址的违建情况进行了宗地测量和发函定性,并已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依法定程序跟进处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由此可见,业主可以无偿利用房屋的共有部分,但其行为的合法性需满足以下条件:1.基于合理需要;2.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3.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开发商设计时未为一楼业主预留专门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基于生活需要有权利用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但使用的前提是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现***将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安装在两个卧室中间的夹道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散发出来的热空气在夹道内难以通风,且**的洗手间玻璃窗户正对夹道,普通玻璃本身不具有隔热性能,夹道内的热空气容易对**室内的温度产生加温影响,***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安装的位置已经对**使用房屋产生了妨碍,**主张***移走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房屋位于一楼,其将公共镂空观景平台填平及在后门口处搭建雨棚均是因担心出入时被高空坠物砸伤,是基于对其及其家人出入安全考虑所建,且未妨碍**的通行、通风与采光,也不存在**所称的造成其安全隐患之情形,未侵害**的相邻权,**诉请拆除雨棚、还原镂空平台的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鱼池流水所产生的声音超出了国家噪音标准,扰乱了其正常生活,**要求***关闭鱼池流水噪声,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要求***还原小区公共绿地的诉请,***用栅栏围墙圈起的花园部分不属于***房屋产权证面积范围,***用栅栏围墙将房屋周围公共绿地圈起,侵害了包括**在内其他业主通行的合法权益,**要求***拆除栅栏围墙有理,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至于***搭建的雨棚、填平的镂空平台、凉亭、鱼池等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法院处理范围,**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移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民委员会美的大道10号江山花园6座101房屋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民委员会美的大道10号江山花园6座101房屋花园栅栏围墙;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由***负担。
二审期间,***、**、美的置业公司、美的物业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案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归纳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应否移走涉讼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二、***应否拆除涉讼花园栅栏围墙。
一、***应否移走涉讼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
**与***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在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案中,开发商设计时未为一楼业主预留专门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基于生活需要有权利用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但使用的前提是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安装在两个卧室中间的夹道内,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散发出来的热空气在夹道内难以通风,且**的洗手间玻璃正对夹道,普通玻璃本身不具有隔热和隔音性能,夹道内的热空气容易对**室内的温度产生加温影响,空调室外机在运行过程中亦产生一定的噪音,故***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安装的位置已对**使用房屋产生了空调热风及噪音妨碍。且据一审查明之事实,美的物业公司亦曾就**反映的问题对双方进行协调,书面告知***在装修过程中存在“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加挂空调主机)之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等规定,要求***停止该行为并予以整改。即从第三方物业管理角度,亦认为***的行为对他人居住空间产生了不良影响需整改。而在一审法院协调双方纠纷过程中,***亦表示同意移去该位置,但前提是**不得就***的其他建筑物再向行政机关提出任何意见,据此亦可知***自身有能力对其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安装位置进行整改。邻里之间本应互谅互让,和睦共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互相提供便利,共同营造和谐居住环境。现***空调室外机及空气能热水器的安装位置已在客观上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其有能力改之而故意不作为引起本案纠纷,一审判令其移走涉讼空调和空气能热水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应否拆除涉讼花园栅栏围墙
***用栅栏围墙圈起的花园部分不属于其房屋产权证面积范围,***用栅栏围墙将房屋周围公共绿地圈起,其行为侵害了包括**在内的其他业主通行的合法权益,一审判令***拆除栅栏围墙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健南
审 判 员 耿 翔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闫 洁
书 记 员 钟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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