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16399号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39909104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2021年2月27日,第1733期)。 在本案诉讼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由于该证据属于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原告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243016号关于第3990910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针对第39909104号图形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美的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宁 勃
人民陪审员 王晶 人民陪审员 齐冬梅
法官助理王志轩 书 记 员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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