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暖新中央空调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4205号 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广福东街123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暖新中央空调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大楼22楼。 法定代表人:但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暖新中央空调清洗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应望黎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