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3053号 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应望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