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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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3053号
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应望黎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