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2403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广福东街12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鑫高科技功能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区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高科技功能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的(2022)吉2403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8元,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鑫高科技功能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鑫高科技功能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鑫高科技功能食品有限公司尚有27,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38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吉2403民初18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