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83执491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83民初1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59144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本案已依法予以冻结,因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已不在正常经营;截至2023年1月1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执行款59144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278元、执行费787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贵州省浙虞风机制造有限公司在其他法院已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783执49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应望黎 审判员张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楼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