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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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9156号
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永昊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永昊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思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应望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