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中环睿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03民初913号之一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盛业武,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毛河村5组。
法定代表人:蒋有会。
被告:中环睿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阳光新城A区3栋2单元2-1号。
法定代表人:*岩峰。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睿恒化工有限公司、中环睿恒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2元,财产保全费1256元,合计28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