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0111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盛业武,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聚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货款本金865954.75元及利息(利息以865954.7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5076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08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青
审判员甘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