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29986号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盛业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增华,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安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南路1号院9号楼10层1109室。
法定代表人:田矿,职务不详。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安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北安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 齐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民
人 民 陪 审 员 闫 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