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3执1137号
申请执行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523025620。
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金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5632921235。
申请执行人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土地使用权,期限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