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02民初5513号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523025620。
法定代表人:盛业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万里大道(民政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15974015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都昌县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审理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同意调解,且原告同意被告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尚欠的货款本金43849.85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但,被告要求将调解笔录邮寄到被告处,由被告签字捺印后再寄回本院。后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调解笔录,待本院收到已签字捺印的调解笔录后,发现该笔录系“***”签字捺印。本院随后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完善授权委托,但被告并未将合法的授权委托提交本院,故,本案调解未果。在开庭前,被告又按双方调解协商的金额,将尚欠货款43849.85元支付给了原告。现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原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熊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