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岭创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1033号
原告:***,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1006号益田创新科技园19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980859。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前海红岭创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5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98085K。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前海新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7418K。
法定代表人:吴海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红岭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1006号益田花园二期1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87629。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红岭创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花园单身公寓1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84964X。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红岭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海佳苑19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NB7BK21。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海佳苑19幢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89687Y。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菩提路216号益田花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XW7J。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岭创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岭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岭创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红岭控股有限公司、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红岭创投平台推出180VIP保本保息理财方式,并宣传“红岭创投旗下有数家公司,且由上市公司,公司实力强劲,该理财方式收益高,无分险”,公司采用“本息保障计划”VIP会员享受由网站全额垫付逾期本金。原告按照被告出具的《红岭创投会员服务协议》,缴纳180元每年的VIP会员费,并于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3月15日共计向被告红岭创投平台投入资金66万元,现合同早已到期,原告并没有收回本金及收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本金66万元及收益。
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丹江口市,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讼标的为偿还借款,因本案中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币,接受货币的一方是原告方,故原告的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原告向其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光林
审 判 员  姜永波
人民陪审员  陈登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钱文静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