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1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新盛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0091282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谈玉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亮,上海东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孜,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兢,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101664434,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硕士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肖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孜,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兢,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89687Y,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金花路29号安駿达仓储大厦3层E301。
法定代表人:周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锋,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如,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开有,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上诉人常州市新盛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梁开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州市新盛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州市新盛电器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市新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4元,减半收取7832元,由常州市新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文俊
审 判 员 尤建林
审 判 员 沈超彦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史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