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财保8号
申请人:**,女,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申请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1006号益田创新科技园19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980859。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
被申请人: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菩堤路216号益田花园二期27、28栋二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89687Y。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
本院在审理**与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2280.8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丈夫叶明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荷塘月色26栋1803室(房地权证庐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42280.8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叶明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荷塘月色 (房地权证庐字第××号)的房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伟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