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岭创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民初1033号之一
原告:***,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湖北玄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益田创新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980859。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深圳前海红岭创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信用代码:91440300319798085K。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前海新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码:91440300359667418K。
法定代表人:吴海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深圳市红岭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益田花园****914403005930487629。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红岭创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花园单身公寓****0300067984964X。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红岭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海佳苑****600MA1NB7BK21。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海佳。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海佳苑****0766189687Y。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伊涵,该公司法务专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被告: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菩提路**益田花园**EDXW7J。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法律文书等。
原告***诉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红岭创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岭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红岭创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红岭控股有限公司、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光林
审 判 员  姜永波
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钱文静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