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1006号益田创新科技园19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27980859。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
原审被告:深圳前海红岭创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梦海大道50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798085K。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前海新派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海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7418K。
法定代表人:吴海祥,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红岭创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1006号益田花园二期1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87629。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红岭创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花园单身公寓1栋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984964X。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红岭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海佳苑19栋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INB7BK21。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南金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江海佳苑19栋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766189687Y。
原审被告:深圳市圆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菩提路216号益田花园2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DXW7J。
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红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前海红某创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381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红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20)鄂0381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关的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上诉人向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武当山人民法庭提交的***在上诉人作为居间方运营的平台上与第三人之间签署的所有当前有效协议,在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管辖机构为协议签订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争议及纠纷应由约定的管辖机构管辖。同时,红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在湖北省丹江口市并无注册和办公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解决争议的管辖机构应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和证据支持,答辩人从未与上诉人签订协议约定管辖权,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红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敬海
审判员  杜 语
审判员  黄 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时青云
书记员李承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