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781民初4138号之一
原告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大柳塔电厂#1、#2机组背压改造工程项目合同》一份,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6条“违约、索赔和裁决”中16.3.1约定“争议的解决程序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30日内,双方仍存在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向合同履行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工程所在地为陕西省神木县,陕西省神木县系承揽合同履行地。故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华
法官助理吴海强
书记员葛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