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汽轮铸锻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2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汽轮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工业区块2号路。
法定代表人:俞俊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于广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杭州汽轮铸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鲁0781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0589.00元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1、本院于2022年7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依法于2022年7月7日、2022年7月21日、2022年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房产、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
3、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它财产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4、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2年9月22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向其通报释明,并询问其是否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发布悬赏公告,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案执行到位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院对该案已经实施了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81民初6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