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6执10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汇鑫街道管道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热电有限公司同意中止执行,等待案件审查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21)鲁1526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