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05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驻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3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4211887。
主要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0630513X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驻山东省青州市***西路10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62891946N。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前营子大街588号12号楼1**302室。身份证号码:3707211962********。
被执行人:***,女,196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前营子大街588号12号楼1**302室,身份证号码:3707211965********。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水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5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后同意申请撤回对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21)鲁0705民初5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本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龙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