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5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669号6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116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3年03月14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60,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80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3,8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凌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