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与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450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3669号6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116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3年0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23年03月14日之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华电闵行能源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260,000.0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800.00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3,800.00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袁 辰 审判员 凌 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