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2439号
申请人: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30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1民初3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7296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执行。
1、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理财、车辆、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查控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情况,本院已通过当面谈话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781民初34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